女子家中输液后去世,“医生”非法行医赔偿38万,鉴定无直接因果关系警方撤案,这笔款该不该退还?_世界热文
女子身体不适,家中输液后不久去世,然而接下来发生的事,则让家人心都碎了。
第二天输液后大约30分钟辞世
家人报警求助
【资料图】
这名女子姓崔,56岁,老家在山西省朔州市应县农村,事发时与儿子一家居住在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
儿媳妇张女士介绍说,2022年3月25日,婆婆感觉胃胀胃痛身体不适,她遂陪她到包头市一家医院检查,医生诊断后发现没啥问题,叫她回家休息。
第二天,崔某又感到身体不舒服,儿子便给当地一名郭姓“医生”打电话,对方说需要输液。当天上午,郭某独自来到崔某家,给她输液后离开。
“输完液,我们发现她腿上有淤青。”张女士告诉记者,3月27日上午,郭某又来到家里继续给婆婆输液,“我们把这个情况告诉了他,同时提醒说我婆婆患有糖尿病,郭某给她输了血管扩张药,后来发现还输了葡萄糖。”
张女士称,郭某给婆婆输了血管扩张药和葡萄糖
令张女士没有料到的是,当天下午,她突然接到丈夫电话说母亲情况不好,叫她马上赶回家,“我开车回到家,看到家里来了一些警察,得知婆婆已经去世了。”
张女士伤心地说,经了解得知,婆婆大约是当天中午1:42离开人世的,“这时距输完液才30分钟左右。”
崔某的老伴称,“输液期间,她说看到的人是重影的,一直眼花缭乱,输完液后去了趟卫生间,一出门就摔倒在地,我马上给郭某打电话,他说让我们自行解决,我儿子赶回家后拨打120求救,120来后确认已经死亡,随即我们报警求助。”
崔某火化后,被家人送回山西老家安葬。
“医生”无证非法行医,
被警方立案调查
郭某说,他和崔某的老伴是多年的好朋友,2022年3月26日,他接到对方家人电话,一再恳请上门去给崔老太输液,次日再输一次后返回,之后接到对方电话告知崔老太亡故。
崔某的儿媳妇张女士告诉记者,当年他们从山西老家来到包头时,与郭某租住在同一个地方,一来二往大家开始熟悉起来,周围邻居都叫郭某“郭医生”,平时哪家生个小病都找他看病,大家也留有他的联系电话。
崔某家中输液后去世,此事引起包头警方高度重视。接到报案后,他们立即联合卫健部门介入调查,调查发现郭某无证行医,系非法行医行为。
包头市公安局九原区分局出具立案决定书,对郭某非法行医案立案侦查
同年3月29日,包头市公安局九原区分局出具立案决定书称,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郭某非法行医案立案侦查,后来郭某被取保候审。
死者家人获赔38万元
给“医生”出具刑事谅解书
2022年4月1日,崔某家人与郭某签订了一份刑事谅解书及赔偿协议书。
协议称,事发后双方进行了充分沟通,郭某自愿一次性赔偿崔老太家人38万元,这笔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等。
当天,崔某家人出具了一份《刑事谅解书》,称在协商过程中,他们考虑到郭某已经得到了应有的教训,对方又能主动赔偿损失,希望该事能妥善解决,“同意对郭某予以谅解,并出具刑事谅解书一份,自愿不再追究他的刑事责任,请求司法机关给予他改过自新的机会,免于追究他的刑责。”
尸检报告称
死亡与输液之间无因果关系
受包头市公安局九原分局治安大队委托,内蒙古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崔某的死亡原因及因果关系进行了鉴定。
2022年5月18日,该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称,崔某死因符合因肺动脉血栓栓塞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其死因与输液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
同年9月12日,该鉴定中心在给九原区公安分局的一份鉴定情况说明中称,根据尸体检验、病理组织学检查、常规毒物排查、免疫球蛋白及肥大细胞脱颗粒染色综合分析,最终出具这样的鉴定意见,且被鉴定人崔某生前的治疗药物并非血栓形成的条件,故结合治疗用药及尸体检验分析,其行医行为与死因无直接及间接因果关系。
警方撤案
“医生”起诉要求全额退款
称欠下大量高利贷 家庭极度困难
郭某告诉记者,鉴定结果出来后,警方给他出具了《撤销案件决定书》,他认为崔某的家人当初获得的那38万元是不当得利,遂于今年4月向当地九原区法院起诉。
他在起诉状中说,死者家人报案后,提出巨额赔偿要求,否则不予谅解,还要求从重追究他的刑责,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双方签订了赔偿协议,对方给他出具刑事谅解书,他赔偿了38万元,“为支付赔款,我多方借款,欠下大量高利贷,家庭陷入极度困难中,妻子也重病缠身。”
他说,如今鉴定表明崔某的死亡与他的行为无关,他请求法院撤销双方签订的那份协议和谅解书,判令崔某的家人退还他那38万元赔偿款,并支付相关利息。
他说,崔某家人对记者所说的有些事情是错误的,“具体情况我会在法庭上与他们对质。”
律师说法:
“医生”若不承担侵权责任,
获38万赔偿属不当得利
崔某家人认为,当初双方签订的那份赔偿协议以及他们出具的那份谅解书,是各自真实意思的表达,完全是一种自愿行为,郭某支付38万赔偿款也是自愿的,况且协议中根本未提及赔偿款与鉴定结果之间的关系,因此那38万元不应当返还。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郭某无证行医涉嫌非法行医罪,为了获得受害人家属谅解,他赔偿 38 万元,但这是发生医疗事故前提下做出的和解。后来鉴定结果显示并非医疗事故,崔某的死与郭某的诊疗活动没有因果关系,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为情节严重,涉案的郭某不符合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他无需对崔某的死亡结果负责,不用承担侵权责任,崔某家人收到的那38万元和解费用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山东祟真(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鲍泽宇告诉记者,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
他认为,崔某已经去世,那笔赔偿是给她家人的,并且这种赔偿是基于郭某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认识,是他为了争取从轻处罚而做出的,现在案件已被警方撤销,崔某家人获得的赔偿款已无法律依据,这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应当返还,“但出于化解矛盾等方面的考虑,分析认为不会全额判退,会酌定要求退回一部分。”
非法行医最高可判10年,
郭某的行为或被行政处罚
尽管鉴定表明郭某的行为与崔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但他被查证系非法行医,那么从法律上说该如何处理呢?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非法行医是指无医师执业资格而从事诊疗活动、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其行为均属非法行医。
他说,非法行医具有典型的社会危害性,属于行政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犯罪。如果情节严重,将构成非法行医罪。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没有达到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可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他进一步解释说,尽管郭某的行为与崔某的死亡没有关系,公安机关也撤销了立案,但他仍然会因非法行医而受到行政处罚。《执业医师法》第39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关于郭某非法行医一事,目前当地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黄平 编辑 董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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