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鹤山小学招生对象/范围/办法
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指引(小学)
一年级的招生工作指引
(相关资料图)
1.招生对象:
2017年8月31日前出生(即年满6周岁)具有正常生活学习能力的鹤山市户籍适龄儿童和符合条件的非鹤山市户籍适龄儿童。(根据学籍管理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不能留级复读,为此已在全国学籍系统注册学籍的学生不能再报读一年级。)
2.招生范围及招生办法:
(1)鹤山市户籍的适龄儿童。
根据就近入学的原则,鹤山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就读(以4月30日前的户籍资料为准)。
各镇(街)中心小学根据生源分布情况和学校招生计划,科学划定每所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小学的服务片区范围及地段,按照“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适龄儿童入学。
户籍生按照“人户一致,就近入学”“人户分离,统筹安排”的原则进行学位分配。“人户一致”是指适龄儿童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同一户籍,适龄儿童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实际居住地(房产)与户籍地址一致,否则视为“人户分离”。“统筹安排”是指各学校在按“人户一致”安排招生地段(学区)生后还有剩余的学位,由所属镇(街)中心小学统筹安排。
鹤山市户籍适龄儿童安排办法和提交资料(见附件1),提交和审核时间由各镇(街)中心小学确定并作公示,各学校在6月30日前完成新生的注册工作。
(2)非鹤山户籍的适龄儿童。
坚持“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统筹安排符合条件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各镇(街)、学校根据公办学校学位情况,在满足学区内本镇(街)户籍适龄儿童(户籍生)入学基础上,按照先政策性照顾生,后异地务工人员子女(按积分)的顺序做好招生工作。
非鹤山市户籍适龄儿童安排办法和提交资料(见附件2)。符合相关政策(见附件2中序号1-8)可优先安排入读公办小学;在我市有《广东省居住证》、合法固定住址、合法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来源的异地务工人员的适龄儿童,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入读公办小学(见附件2中序号9)。
符合条件的持有港澳台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随迁子女由居住地所属镇(街)安排,入读居住地镇(街)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持有外国护照的外籍学生获得我国驻外使(领)馆发放的有效签证和相应出入境记录,并申请在我市中小学接受相应教育的,由居住地所属镇(街)安排,入读居住地镇(街)公办义务教育学校。
非鹤山市户籍适龄儿童按照就近原则向居住地所属镇(街)中心小学提交学位申请,5月30日前完成资料提交(见附件2),由各镇(街)中心小学审核申请资料,具体的时间和地点由各镇(街)中心小学统筹安排并作公示。招生结果由招生学校通知学生家长,家长按指定时间带齐适龄儿童入读需提交的资料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未能录取的,由接收申请的镇(街)中心小学通知家长并退回资料。
不达入读公办学校条件的非鹤山市户籍适龄儿童,可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如果符合入读我市民办学校条件的可按我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相关政策报读民办学校。
(3)残疾适龄儿童。
保障特殊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具有学习能力和生活能力的残疾儿童入学,妥善安排残疾儿童入学。根据残疾儿童的不同类型和不同程度,可安排随班就读或入读特殊教育学校,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可向市教育局申请,由对应学区学校建立学籍和送教上门。需入读特殊教育学校的,家长可以联系鹤山市特殊教育学校。
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一年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属镇(街)中心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审核后由市教育局备案。延缓入学期满,应及时申请入学。
(4)各类政策性优待对象子女入学按相关政策执行。
附件下载:
附件1.鹤山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入读公办学校需提供的资料.doc
附件2. 非鹤山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入读条件及提交资料明细表.doc
附件3.鹤山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咨询电话 .doc